待更新!
待有關政府部門發放牌照及修訂有關條例後再公佈有關消息。註:本網頁內容僅供參考,如有更改,恕不另行通知。如有任何意見或 查詢,歡迎致電或電郵與我們聯絡。
引言:本管理守則是以
(1)私營骨灰龕發牌當局所列出之指引及需要的法 律條文;
(2)私營骨灰龕發牌照所產生的影響加入若干條文來 編寫的。
1. 本龕堂開放時間為每日:09:00–17:00(公眾假期照常)。拜祭先人的所有 設施不對外開放。
2. 入寺參觀者或拜祭者必須遵從佛教禮儀,不得作出任何騷擾的行為,違者將被 請離寺廟。
3. 平日到寺拜祭先人時需先到服務部登記,由管理員帶領方可進入骨灰龕堂拜祭。 清明、重陽及假日期間,各骨灰龕堂會全面開放並會安排足夠之工作人員協助 善信及請善信們遵守本寺之安排。
4. 為保持龕堂內的空氣清新,拜祭先人時,請使用指定品牌的微煙香。嚴禁在寺 廟內、骨灰龕堂及祖先位內燃點香燭及燃燒冥鏹。(註: 本寺會在難以達到環 保署之法例要求下,或會取消或不確保可在拜祭先人時,使用微煙香等供養具)
5. 為響應環保,本寺廟外範圍將嚴禁燃點香燭,改以鮮花供奉。入寺參觀者或拜 祭者敬請遵守。
6. 本龕堂提供花瓶、供碟及盤香爐以供拜祭先人之用。拜祭期間,請保持龕堂內 的環境清潔,不得亂丟或傾倒拜祭用品,違者禁止拜祭。
6.1 未經許可不得在靈灰位或祖先位放置任何裝飾物品,違者本龕堂代為拆除 而不另行通知。
6.2 未經許可不得給予本寺員工小費。
6.3 不得攜帶鮮活禽畜拜祭,嚴禁攜帶三牲祭品、燒酒葷菜等進入寺廟。
6.4 在本寺範圍內未經許可,不得進行其它任何形式宗教法事。
6.5 佛堂及骨灰龕堂均不得進行與祭祀無關的活動。
7. 參觀及拜祭人士注意事項:
7.1 為保持寺廟寧靜,不得喧嘩。不服從規勸者,將被請離寺廟。
7.2 應保持寺內環境清潔,不得亂丟垃圾及隨處吐痰,違者被請離寺廟。
7.3 不得破壞寺廟內任何設備,違者必須照價賠償。
7.4 任何人士未經許可,不得在寺內拍攝、錄影及錄音。
7.5 嚴禁在本寺範圍內、外吸煙。
7.6 不得在寺內進行任何商業活動,違者被請離寺廟。
7.7 寺廟乃莊嚴道場,衣冠不整或舉止失常者均不得入寺。
7.8 不得破壞、損毀或私自取走存放於寺內的任何物品,違者報警處理。
8. 嚴禁一切非法行為,違者報警處理。
9. 清明或重陽期間,本寺有權在任何時間實施潮水式人流控制並採取單向上落等 分流措施。敬請拜祭人士遵守。
10. 本龕堂任何已上位封碑之龕位不得再開啟。除非有法庭命令並經本寺管理層同 意後,同時需在本寺管理人員在場監督情況下方可作適當之開啟。
11. 存放骨灰骨殖及遺物守則:
11.1 可存放於骨灰龕內的物品包括先人骨灰、遺物(如紀念品)、 吉祥物及 風水擺設等。
11.2 存放先人遺物的體積及重量不得超過本寺的規定。遺物體積不可超過 120mm(長)X60 mm (闊) X 40mm(高) ,重量不得超逾1公 斤(kg)。
11.3 存放於本龕堂內之先人骨灰骨殖、遺物及任何物品時,如因天災、人 禍、戰亂、火災、遷離、樓宇老化被列為危樓、包括人力不可抗拒的 自然災害、盜竊及人為的蓄意破壞等,本寺概不負責。如遇有上述情 況,本龕堂會作出以下安排:
11.3.1 本龕堂會根據最後獲知授權人之地址,以掛號郵件向授權人發 出通知書(在此情況下發出的通知書將被視為已送達),授權 人必須於通知書日期起計3個月內無條件將先人的骨殖及遺物 遷離其位於本龕堂之龕位。
11.3.2 本龕位會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規定之具有法律效用的報章刊 登“領取骨灰骨殖遺物”的通告,最少會在一個月內刊登兩次。 在此情況下,刊登的報刊通告將被視為授權人已獲知悉),授 權人必須於刊登通知日期起計3個月內無條件將先人的骨殖及遺 物遷離有關之龕位。
11.3.3 本龕堂將會於發出通知書及通告的三個月後,因應情況需要而將 先人骨灰及骨殖遺物集中儲存放在合適的地點繼續供奉祭祀。
11.4 當授權人身故而又未有新的授權人接替其位,或當本龕堂採取合理的方法 均未能聯絡上授權人,本龕堂有權指派適當人士(可以是個人、公司或機 構等)處理有關骨灰位靈牌之事宜。
11.5 當福壽位或長生祿位之被提名人與授權人為同一人士,在該人仕身故而又 未有新授權人,或當本龕堂已採取合理的方法均未能聯絡上該人仕時,本 龕堂有權指派任何人士或慈善機構辦理有關該福壽位事宜。本龕堂不須對 任何人士因此而產生的損失負上責任。
11.6 授權人若需將骨灰位或靈牌位遷離本寺時,授權人必須親自到本龕堂辦理 有關手續,並需向本龕堂出示由法院發出有關骨灰位或靈牌位使用人之遺 產的遺囑認證書或遺產承辦書,同時需出示有關遺囑執行人或授權人的書 面授權及出示該骨灰位或靈牌位被提名人的全部直系親屬的書面同意書後, 方可將該骨灰位或靈牌位遷離本寺。授權人若要將其存放之靈牌或神龕位 安置物遷移出本龕堂,則視作自動放棄該靈牌或神龕位,所有已繳付之香 油費、長期代供奉費及會籍費等其他一切費用,概不退回。
11.7 如有關骨灰龕位或靈牌位須進行維修工程時,本龕堂有權作出臨時處理而 無須徵得授權人之同意。
11.8 本龕堂只會與授權人商討關於神龕位、靈牌位或長生祿位的服務意見及管 理事宜。
12. 本龕堂有權隨時修訂本守則之內容,並保留就爭議時任何問題之最終決定權。
13. 本守則的解釋權在黃帝祠服務有限公司。